首先,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 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双方商标并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时,相关公众并非抽象笼统的概念,而是现实具体的群体,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同一问题最有发言权。因此,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审查判断,是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次,遵循整体判断原则。整体判断也是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方法。所谓整体判断,是指判断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某个条款时,必须把诉争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不能割裂诉争商标而只考虑其中的片段、部分、要素,否则有失偏颇。本案中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很有可能是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割裂开来审查,进而判定构成近似。在本案中,实际上从整体的视觉效果来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给一般消费者完全不同的商业印象和视觉冲击力,不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再次,遵循要部比对原则。对于图文组合商标,如果其中的文字为汉字,且汉字非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等时,汉字通常为主要识别要素,在相近似判断时要给予更多的考虑。本案中,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中文文字部分,申请商标对于中国的消费者而言,并没有中文汉字,因此双方商标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不会混淆和误认。
最后,在商标近似比对时,还要遵循隔离比对原则,即判断时不能过于追求细节,不能因两个商标存在消费者隔离状态下容易忽视的细节差别而做出不符合实际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