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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云被指侵权 乐视诉百度索赔偿


很多网络用户习惯用百度来搜索自己喜欢的影视作品,乐视网认为,百度公司的百度云产品,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并将分享内容进行“电影”、“电视剧”等频道分类,并将自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进行了推荐,是侵权行为,将百度公司告上了法庭,1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乐视对《金陵十三钗》等影视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百度云产品,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并将分享内容进行“电影”、“电视剧”等频道分类。在此基础上,百度公司还为分享者设置了“达人推荐”栏目,使用户在该栏目中很容易找到相关电影,进行下载和在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利用百度云产品播放电影,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和播放电影,该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百度公司总体答辩意见是不同意乐视的诉求,认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在答辩中特别强调,百度云服务是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的免费服务,百度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有网络用户向百度云上传了《金陵十三钗》等影视剧,不知道包括原告在内的用户在自己的空间里加载的内容。原告指控百度和7060影视相互链接是不成立的。并表示,包括百度和原告等各大网站都在打击非法侵入网盘空间的不法行为。“达人推荐”栏目推荐的是人物,并不是涉案的影视作品。
    目前庭审还在进行。这个案件涉及对在网页版、手机端、HD版的百度云产品提供服务的性质进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能否进入避风港进行免责等问题将随着法院审判进行厘清。(孙莹)
中国“名牌”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一、认定的主体不同
   “中国名牌”的评价机构是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和管理,“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其日常工作。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二、认定的标准不同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应具备的条件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企业具 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 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认定和保护政策不同
    “中国名牌”是主动评价,成批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针对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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