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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商标异议程序


    如果说中国自主品牌的国际化道路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那么在发展中国家,例如东盟国家则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随着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启动,中国对东盟国家的投资和出口增长迅猛,中国产品在东盟国家有很强的竞争力。在东盟国家中,马来西亚一直以来是投资环境最稳定的国家,因此也吸引了众多中国的企业到马来西亚投资建厂,同时也将中国品牌引入马来西亚。
     
      近些年来,国内企业积极地在马来西亚申请注册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品牌,但同时也发现,许多当地的经销商、代理商及个人未经允许,在当地抢注了中国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给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贸易、经营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当遇到商标被抢注的情况时,中国企业有多种救济措施可选择,其中“异议程序”是重要的行政救济措施之一。马来西亚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体系属英美法系,即普通法, 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异议程序”,是一种行政救济措施,在程序上也体现了普通法系的特点,和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异议程序相似,但与中国的商标异议程序有较大差别。
     
      以下根据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的经验就马来西亚的商标异议程序做一简单介绍:
     
    (异议人提交异议理由:2个月)
      凡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都在马来西亚政府公告中刊登,任何第三人可以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异议。在此阶段,异议人提交的是异议通知和异议理由;同时应向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送达一份异议通知及理由的副本。
     
    (被异议人提交答辩理由:2个月)
      官方收到异议人提交的异议通知后向双方发函,通知被异议人提交答辩理由的最后期限。提交答辩的期限为两个月。被异议人应限期答辩并向异议人或其代理人送达副本一份。
     
    (异议人提交证据:2个月)
      官方收到被异议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后向双方发函,通知异议人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提交证据的期限为两个月。所有证据须以宣誓书的形式提交。异议人应限期提交证据并向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送达副本一份。
     
    (被异议人提交证据:2个月)
      官方收到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后向双方发函,通知被异议人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提交证据的期限为两个月。所有证据须以宣誓书的形式提交。被异议人应限期提交证据并向异议人或其代理人送达副本一份。
     
    (异议人再次提交证据(质证):2个月)
      官方收到被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后向双方发函,通知异议人提交质证的最后期限。提交证据的期限为两个月。所有证据须以宣誓书的形式提交。异议人应限期提交证据并向被异议人或其代理人送达副本一份。(此程序非必须程序,异议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弃质证。)
     
    (双方再次提交书面理由:2个月)
      官方收到异议人提交的质证证据后向双方发函,通知最后一次提交书面理由的期限,仍为两个月。双方各自最后一次向官方提交书面理由。
     
      官方做出书面异议裁定。(官方也可能根据情况发出听证通知,要求双方限期参加听证。)
     
      以上是商标异议程序的简单介绍。在实体方面,如果要取得异议的成功,异议人应当主张并提出以下事实和证据:
     
      异议人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马来西亚已经使用(或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异议人有恶意(例如:与异议人有业务来往,是异议经销商或代理商等); 
     
      以上是取得异议成功的重要基础,如果不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还可以提供异议人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的使用情况,注册保护情况,知名度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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