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实施的“著名商标”制度,被全国人大“叫停”半年至今,仍有多个省份在整改中“变通”:通过变换认定主体,将原先由“工商部门”认定改为由“地方商标协会”继续开展著名商标认定。
这些做法也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关注。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这种做法明显是对此前研究意见的曲意变通,应予及时制止。
法工委认为,《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制度,没有规定“著名商标”制度。对于《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制度,实践中曾出现过偏差。2013年修改《商标法》,针对偏差作了纠正,相应完善了驰名商标制度。
也就是说,一切形式、以任何主体进行认定地方著名商标的行为,都应当不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