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简化了商标确权流程,缩短了商标核准注册周期,程序设置更加有利申请人。
1.实行“一标多类”,开放电子申请。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一标多类”申请。一标多类不仅在申请时方便申请人,也便于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后进行维护和管理,例如变更地址、转让、许可备案及续展等更加便利,也节约成本。新《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顺应了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当事人利用电子通信交流和沟通的需求。
2.设立审查意见书制度,在实质审查阶段为申请人提供与审查员沟通的机会。
新《商标法》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这就是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前,审查员根据具体情形,能够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虽然增加审查意见书程序可能使一部分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变长,但是由于在驳回前就已经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复审的案件将大大减少,总体上会缩短商标注册的周期。
3.协调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优化异议程序,缩短商标注册周期。
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进行协调,充分发挥两个程序各自的功能作用。修正后的《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程序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被异议的商标直接予以注册,不设立后续的异议复审及司法审查程序。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异议复审及司法审查。如果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服的,可以在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以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这样的程序设置一方面能够让申请人的商标早日获得注册,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防止商标异议程序滥用;另一方面,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即使取消了对异议的司法审查,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无效程序得到救济。
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和异议理由作出了限制,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仅限于损害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情形,例如异议人拥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属于代理人(代表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等。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滥用商标异议程序.
1.实行“一标多类”,开放电子申请。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一标多类”申请。一标多类不仅在申请时方便申请人,也便于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后进行维护和管理,例如变更地址、转让、许可备案及续展等更加便利,也节约成本。新《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顺应了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当事人利用电子通信交流和沟通的需求。
2.设立审查意见书制度,在实质审查阶段为申请人提供与审查员沟通的机会。
新《商标法》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这就是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前,审查员根据具体情形,能够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虽然增加审查意见书程序可能使一部分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变长,但是由于在驳回前就已经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复审的案件将大大减少,总体上会缩短商标注册的周期。
3.协调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优化异议程序,缩短商标注册周期。
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进行协调,充分发挥两个程序各自的功能作用。修正后的《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程序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被异议的商标直接予以注册,不设立后续的异议复审及司法审查程序。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异议复审及司法审查。如果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服的,可以在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以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这样的程序设置一方面能够让申请人的商标早日获得注册,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防止商标异议程序滥用;另一方面,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即使取消了对异议的司法审查,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无效程序得到救济。
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和异议理由作出了限制,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仅限于损害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情形,例如异议人拥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属于代理人(代表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等。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滥用商标异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