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权人开始重视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即主张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此类案件近年大量发生,日渐引起业内关注。
对此,很多人忧心忡忡:“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商标获得全类保护;“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沦为形式。因此,“商标版权化”保护属于不合理的多重保护。
事实上,上述观点并不能成立。首先,“商标版权化”保护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全类保护或冲击商标撤销制度。独创性较低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及其造型大多属于共有领域的范畴,即使被认定为作品,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其中个别的独创性要素,不会妨碍他人对商标公共资源的正常使用。对于少量独创性较高的商标标识而言,在这种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前,对其他经营者几乎不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对他人合理获取商标资源造成实质上的不便。基于同样的原因,“商标版权化”保护同样不会导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沦为形式。因为无论是简单型商标标识还是复杂型商标标识,都不会对其他经营者获取商标资源产生实质上的不利影响。
其次,“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但知识产权的多重保护本身是合理的。比如,就一张由图案和文字组成的标贴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标贴产品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是图案和文字组合形成的作品;商标法保护的是标识与产品来源之间的指向性关系。三者的保护客体是泾渭分明的。因此,“商标版权化”虽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