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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公司注册商标“MLGB"惨遭被驳回,原因是”低俗“??还是另有说法···


李晨公司注册商标“MLGB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MLGB”商标,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鞋、帽、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运动衫、婴儿全套衣商品上。

2015年10月9日,本案第三人姚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MLGB”构成,该字母组合在网络上广泛使用,其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依照此前《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随后,上海俊客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如何判断网络环境下形成了具有相对固定含义的“网络语言”是否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合议庭存在分歧,并且涉及不同价值之间的取舍。

合议庭少数意见认为,作为网络流行语,用“MLGB”指代骂人的现象形成时间不长,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MLGB”尚不能构成骂人的固定含义。社会道德风尚取决于大多数人的认知,不能因为有人将“MLGB”指代骂人,就认为两者建立了固定联系。

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标志含义的识别范围并不等同于该含义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标志特定含义造成的影响并不局限于该含义被认知的范围。仅对特定群体而言具有负面含义的标志,同样可以波及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现有证据表明,在青少年群体网络社交中,以“MLGB”指代骂人已形成相对固定的含义。网络社交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别是青少年猎奇和反叛心理强烈,三观尚在形成阶段,争议商标注册商品主打的营销卖点为“时尚”“个性”“潮流”,目标定位正是青少年。诉争商标对青少年群体而言含义低俗,维持注册更容易产生将低俗另类当做追求时尚的不良引导,其直接影响的是青少年群体,危害后果也必将及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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