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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经营范围之外的商标规定


2014年新《商标法》做出了很多修改,对于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主体申请商标也出台了相关法条,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对于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之前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仍然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审查,不能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因此,大批代理机构申请的此类非代理服务类的商标被驳回,导致众多商标代理机构疑惑甚至有些代理机构纷纷致函商标局。

最近,商标局公布就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申请商标代理项目之外的申请被驳回作出统一回复“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商标局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这里不得不说,由于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事宜比较熟悉,了解商标的市场需求,容易形成商标的纯商品化运作。过去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囤积大量商标的现象严重,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商标的合理有效利用。新《商标法》做出此项规定,是对商标代理机构囤积商标的限制,对商标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此也可看出,如今商标申请越来越难,今后法律倾向于严格规范商标申请的申请条件,审查更加仔细,今后的商标申请审查也必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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