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国内的许多厂商与广大消费者对字母商标的认知与认可程度日益加深,在商标领域中字母要素的运用变得愈加频繁与复杂。申请注册字母商标的企业范围已经从国外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和在华的外资企业,更多扩展到国内的各型各类企业,各类申请人对于申请注册字母商标的理解和认识因各自条件所限,难免有所疏漏。笔者通过对目前商标申请注册中字母要素运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商标申请人有所帮助。
一、字母商标的相关规定及分类
现在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管理体系中,根据商标的组成要素,将商标划分为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汉字商标、数字商标以及由以上要素组合而成的多要素商标等。[1][在2001年之前的《商标法》中,将字母商标归入文字商标的范畴内,根据原《商标法》第八条,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2]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商标申请注册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商标审查机构对字母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在涉及字母的商标注册申请案件中,英文字母构成的商标占据了绝大部分。因此,本文将字母商标的讨论范围限定为由英文字母a到z等26个字母中一个或数个组成的商标,可以由缩写、字头或者无含义的字母组合乃至单个字母组成。
一、字母商标的相关规定及分类
现在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管理体系中,根据商标的组成要素,将商标划分为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汉字商标、数字商标以及由以上要素组合而成的多要素商标等。[1][在2001年之前的《商标法》中,将字母商标归入文字商标的范畴内,根据原《商标法》第八条,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2]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商标申请注册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商标审查机构对字母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在涉及字母的商标注册申请案件中,英文字母构成的商标占据了绝大部分。因此,本文将字母商标的讨论范围限定为由英文字母a到z等26个字母中一个或数个组成的商标,可以由缩写、字头或者无含义的字母组合乃至单个字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