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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解析


一般情况下,企业使用商品名称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犯有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形:
1.他人的注册商标在先,而且是独创的、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已经能够成为驰名商标, 使用者将该商标名称作为其他商品的名称使用,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者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例如,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称被告在其开发的股票分析软件上使用“股神2000”名称,侵犯其“股神”注册商标专用权。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5]
2.他人的注册商标在先,而且是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使用者故意将该商标作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以淡化该商品的显著性,使其便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这两种使用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素,侵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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