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新修订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6 号),这是自2003 年国务院取消了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批准两项行政审批后出台的有关商标代理组织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必将对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对我国商标代理组织的特点、发展历程、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我国的商标代理立法和行业发展提供帮助。
一、商标代理组织的特点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其特点如下:
(一)经营业务的专门性
商标代理组织是专门从事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法律组织。其经营业务具有专门性,这是商标代理组织区别于其他法律组织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表明,从事一般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如果不具有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条件,不能称之为商标代理组织。对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而言,也是这样。
(二)从业人员的专业性
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组织接受他人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申请、异议、争议、诉讼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法律职业。这一业务性质,决定了从事这一业务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商标代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较好的法律基础知识,比如民法知识,还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商标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同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还需要对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商标图形要素的划分等专业性知识有较深入的了解。此外,作为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法律职业, 商标代理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职业道德水准。
正是由于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国外很多国家都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资质条件。如在法国,知识产权代理人分为商标代理人和专利代理人,并设有专门的商标代理人考试,只有具备三年从业经验和特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才能参加考试。又如在日本,商标专利代理人统称为“弁理士”。日本《弁理士法》明确规定了弁理士制度、弁理士会的宗旨、弁理士的注册、管理、监督、惩戒、弁理士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及纠纷的处理等。要想成为弁理士,必须经过国家的严格考试及审查, 取得资格后,必须在弁理士会进行注册,即成为弁理士会的会员,才能作为弁理士开展业务。
(三)经营资格的法定性
商标代理组织从事的商标代理行为是一种营利性行为,是典型的商行为。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这表明,在我国,商标代理组织的经营资格具有法定性。
不过,目前我国商标代理组织登记的条件非常宽松,只需其经营范围含有“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即可。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在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外, 其余商标代理组织的登记机关、注册资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均无其它特殊要求,按照普通的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即可。
二、我国商标代理组织的发展历程
商标代理制度在许多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我国,商标代理制度开展时间还不长。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实行商标注册核转制,逐步过渡到代理制,然后是代理制逐渐社会化,直至商标代理的全面开放。伴随着商标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商标代理组织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的发展过程。
(一)核准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外国人到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时,是通过少数几家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1957年1月,经国务院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其法律事务部下组建了一个专门处理涉外商标事务的代理机构。一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该代理机构一直是国内唯一的一家商标代理机构。此后陆续成立了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商标代理组织,申请人并无过多选择。
(二)向代理制转换阶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度增长,商标管理部门的任务日渐加重,商标注册核转制已难以适应商标行政管理和商标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98 年1 月3 日批准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实现政府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分离,更好地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0 年4 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商标工作会议上做出了“逐步实行商标代理制,建立全国商标代理人队伍”的决定。随即决定在上海、江苏、福建等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以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该办法发布后,各地商标代理组织逐渐成立。截至1995年底,我国共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商标代理组织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需要的商标代理体系。
(三)走向社会化阶段
由于历史的原因,1998 年以前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绝大部分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没有真正脱离工商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缺少自主权,经营机制不灵活,一些商标代理人素质不高,不能满足企业商标工作的需求。同时,由于工商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从而制约了我国商标代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改变这种局面,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与原《商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全面开放,二是严格管理。它标志着我国商标代理行业面向社会开放。同时,我国涉外商标代理也全面开放,只要取得商标代理资格,所有的商标代理组织都可以从事涉外代理,不再限于国家原指定的十几家代理机构。截至2000年8月,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总计151家,其中工商系统外的机构61家。2000年9月,我国第一次面向全社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正式举行,551人通过考试后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
2002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商标代理组织限期与所属行政部门脱钩,使商标代理组织彻底实现社会化。经过脱钩改制的整合,截至2002年底,全国商标代理组织的总数为147家。
(四)全面开放阶段
随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标代理也被列入行政审批改革的行列,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了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批准行政审批。从此,商标代理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再有资质要求,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商标知识即可;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无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前置审批和三个商标代理人的要求,只需到企业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营业登记就可以从事各种商标事宜,通过省工商局向商标局上报名单完成备案后,还可以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有关商标申请文件。这大大降低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准入门槛,为商标代理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商标代理组织迅速增加,至2004年底,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共1586家。
2004年10月27日、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为落实这一精神,2004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 日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在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可以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一些知名律师事务所纷纷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从此,商标代理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6月30日,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共4227家,比取消行政审批前的147家增长了26倍还多,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加。
三、商标代理组织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一)取得的成就
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组织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
1.商标代理业务发展迅速
我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经连续7 年居世界第一,每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80%以上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许多商标代理组织抓住了商标行业发展的大好时机不断发展壮大,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宽。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还主动与其他国家的商标中介组织加强合作与交流,每年参加国际商标年会的商标代理组织越来越多。
2.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经济发达地区的商标代理组织数量较多,为广大商标权人提供了多层次的商标代理服务。许多商标代理组织积极引导商标申请人及时申请国内外商标注册,支持商标权人进行国内外维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实施商标战略、培育自主品牌,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成功转变。原来没有商标代理组织的中西部县市地区相继成立了商标代理组织,方便了当地申请人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积极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引导当地农民主动运用商标和地理标志制度来提高收入水平和促进产业升级。
3. 商标代理人地位不断提升
一些商标代理人成为大学客座教授、研究机构研究员、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一些商标代理人还成为地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积极参与当地政治事务,提升了商标代理人的形象和地位。
(二)存在的问题
1、代理质量下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人资格行政审批取消以来,从事此项业务不再有专业背景的要求,大量不懂商标业务,也无必备的基本法律知识的人进入商标代理人队伍。这些人代理的商标业务,质量上没有任何保证,导致大量申请因不具备受理的基本形式要件而不被商标局受理。由于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权只授予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如果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不被受理,则无法保留其申请日期,很可能被其他申请人占领先机,从而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商标代理人的流动增加,一些代理人携带客户资料频繁跳槽,并因此与原来的商标代理组织产生纠纷,有的还故意扣留委托人的商标注册证、驳回通知书等重要文件,也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一些代理组织不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虽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却不缴纳申请费用,卷款潜逃,不知去向,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引起社会问题。
2、代理质量下降影响商标
注册质量和效率商标代理人专业水平的良莠不齐,不但提供不了委托人期待的专业服务,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大量本来简捷的工作变得繁琐,导致商标确权机构工作量大量增加,严重影响商标确权与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由于商标代理质量的下降,导致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不予受理的数量和商标审查驳回率大幅上升。据统计,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不予受理的数量:2002年1314件,2003年3945件,2004年5681件,2005年10003件,2006年16381件,2007年39345件,远远超出了注册商标申请量的增长幅度,浪费了本已十分紧张的商标行政资源。
3、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和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绝大多数商标代理组织仅代理商标申请、异议、争议、变更、续展、转让等商标程序性业务。商标代理业务全面开放后,商标代理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许多商标代理组织为了争夺业务,纷纷大打价格战,如商标申请代理费从取消行政审批前的每件800元到目前的200元、100元、50元。代理费价格的大幅变动,压缩了商标代理组织的盈利空间,最终必将影响到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情况下,一些商标代理组织纷纷尝试与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为委托人提供从知识产权设计到授权到维护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但由于商标代理市场竞争激烈,商标代理组织几乎没有优势,因合作丧失了控股权,有的甚至合作不成还丢了重要客户。
同时,商标代理组织数量的无限膨胀,导致行业竞争的加剧,商标代理组织采用虚假宣传、恶意诋毁、高额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情形大量存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管理秩序。由于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没有任何限制,某些代理组织即使在某地被处罚,到另一个地方改头换面,成立一家新的机构,又可以继续施展上述伎俩,致使上述行为屡屡得逞,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而且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4、体制障碍影响公平有效行业准入制度的建立
目前,一方面,任何企业只要具有商标代理的经营资格,就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另一方面,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仍然受到一些限制。
目前,商标代理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相互渗透的趋势愈发明显。一方面,行政审批取消后,一些律师事务所纷纷成立商标代理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另一方面,随着商标法的修改,司法审查的介入,商标代理组织为了增加客户的信心,也积极成立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业务中一些诉讼业务或者疑难的法律问题,也请律师提供帮助,二者的合作与交流越来越多,但这种渗透和融合却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律师事务所自身的管理模式带来了考验,也给政府部门的监管造成了难题,给商标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障碍。
一些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无需登记营业执照,直接进入商标代理行业。工商部门认为,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七条(新《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因此,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目前仍存在体制上的障碍。
(三)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缺失
(1)我国缺乏一部调整商标代理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5年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了《商标代理管理条例》,但由于在是否恢复商标代理人资质问题上,有关部门存在重大分歧,该条例立法进程陷入僵局。
(2)《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存在重大缺陷,实施效果大打折扣。1999年制定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是建立在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前置审批基础上的管理制度,行政审批色彩极其浓厚,全文共33条,涉及两项许可事项的条款就有22条。在两项许可被取消之后,虽然该办法没被明确废止,但许多重要条款,包括监管条款无法适用,事实上无法起到调整商标代理组织的作用。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对商标代理人的资质、业务范围、职业操守违规、代理行为规制及处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代理人的资格取得做出规定。
2. 政府监管乏力
(1)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转变监管思路,后续监管乏力。从2003年至2008年,有关部门仅起草了《商标代理管理条例》,对于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积极应对, 客观上造成了商标代理行业生态的进一步恶化。
(2)现行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制度存在不足。目前新设商标代理组织必须通过省工商局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名单,商标代理组织不能自行提交备案手续, 中间环节过多, 影响了商标代理组织及时开展业务。由于商标代理组织的登记机关和备案机关没有建立共享机制,一些在登记机关早已注销吊销的商标代理组织仍然出现在商标局的网站上,不利于委托人选择真实的商标代理组织。
(3)对香港、澳门服务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缺乏基本了解。由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属于三个不同的法域,目前内地对香港、澳门究竟有多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其生存状态如何不甚了解,如何监管更是无从谈起。内地有关部门应该在新形势下积极创新监管方式,以促进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 行业自律无法解决种种问题
为加强商标代理行业自律水平,经总局批准,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于2008年11月成立了。代理分会的成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商标代理分会在规范商标代理市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是桥梁和纽带作用。商标代理分会要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是行业自律作用。商标代理分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服务作用。商标代理分会必须切实为会员服务,要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法律、政策、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四是开拓国际市场作用。商标代理分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会员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积极组织会员开拓国外市场;积极组织、帮助会员为企业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反抢注、海外维权等相关工作,维护民族品牌和国家利益。
但在目前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规范商标代理行业行为和商标代理市场经营秩序,仅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从代理分会的规模和影响力来看,代理分会成立至今仅有130 家左右单位会员。由于代理分会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没有强制其入会的手段,所以相对目前全国4000余家代理组织来说,规模和影响力较小,且这130 家左右单位会员中大部分为协会的老会员,经营较为规范,代理分会的自律目前也只能在这130 家左右单位会员范围内进行。在此范围外,自律效力远远不够。
从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的性质和职能来看,其核心是自律。代理分会没有监管手段,也没有监管力度。面对大量的不依法规范经营的代理机构和无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代理分会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商标代理分会的执业纪律规范、惩戒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正在制定当中,但商标代理分会也只能像其他行业协会如会计师协会自律一样,对违规的代理机构只能采用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处罚方式,力度有限,触及不到违规者的根本利益,起不到制止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四、商标代理组织规范发展的制度设计
(一)建立商标代理人资质的制度设计
1.设立商标代理人资质制度的必要性
(1)商标代理人制度应当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一个国家选择样商标代理制度是与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受教育程度密切联系的。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否进行专业资质要求应该考虑国民文化素质。由于我国国民整体受教育程度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委托人难以自行完成专业性很强的商标事务,不设立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必然导致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影响商标代理服务行业的社会形象。
(2)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力手段。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但是,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为了追求个体利益,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市场不是万能的,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
商标代理服务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商标代理人和委托人在专业知识、获得信息的能力等方面明显不对称,委托人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对商标代理人的不法行为,市场竞争机制、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很难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补救,只能通过严格审批条件和资质的方式进行“事先预防”。商标代理市场的种种乱象,表明这一问题市场自身无法解决,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从事商标代理职业应该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需要国家做出统一规定。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组织接受他人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申请、异议、争议、诉讼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法律职业。作为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法律职业,商标代理服务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既关系到权利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确权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因此,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设定资格限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商标确权秩序,促进商标确权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代理与专利代理同属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二者法律地位、工作性质基本一致,都具有办理业务周期较长,委托人风险较大、对代理人的信誉要求较高的特点,因此商标代理人应同专利代理人一样对从业人员的资质严格监管,保证代理人的专业素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实行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前述法国、日本外,德国、西班牙、美国、捷克等国都建立了类似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以维持和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水平。
德国的商标代理包含在专利代理制度中。德国早在1900年的专利商标法中就涉及到了专利代理问题,1966年又制定了专门针对专利代理的《专利代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和《培训与考试法》的规定,申请成为专利代理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大学毕业的理学学位或工学学位(不包括医学学位),在某以工业领域有一年的工作经验,接受34个月的专利代理人培训,培训结束后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还必须向德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出申请,向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宣誓,缴纳费用、办理保险,然后才能成为执业专利代理人。德国现有专利代理人约2100人,由于需求量大、待遇高,这一数量还在不断增加。
在西班牙,商标代理人和专利代理人统称为工业产权代理人。这些代理人首先要在西班牙专利商标局进行登记注册,才可以提供工业产权领域(商标、专利专业)的代理和咨询业务(版权除外)。工业产权代理这一职业的法律基础是西班牙1986年3月20日的专利法第157条以及1986年皇家法令2245号,在两个法的基础上通过了《实施细则》并由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具体负责实施。成为工业产权代理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西班牙国籍或欧共体成员国国籍;(2)没有犯罪记录;(3)具有大学学历(包括工程或建筑)或法律认同的相同学历;(4)有营业场所;(5)通过了国家专利商标局组织的代理人考试;(6)向西班牙专利商标局缴纳861欧元的存储金以及4300欧元的责任保险金。根据1992年工业法中的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代理人的考试正式开始。考试由西班牙专利商标局、西班牙工业产权代理人协会和西班牙科技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考核是否具有从事工业产权代理的必要的知识,是否熟悉国内国际法规,是否真正掌握这些知识并能够真正应用到实际中。考试通过后,由西班牙专利商标局、西班牙工业产权代理人协会和西班牙科技部三方认可并由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局长签发工业产权代理人资格证书。
在捷克,虽然不区分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但设有两种不同的考试:商标考试和专利考试,这两种考试可以选择,但如果只通过其中一种,则只能从事该种领域的代理。
2.设立商标代理人资质的方式
建议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颁布《商标代理条例》,设定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规定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至于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方式,则可以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规定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商标注册与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由于商标代理人的业务主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这一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试,有利于参考人员通过考试熟悉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的具体要求,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对商标代理人进行管理。
第二种方案是由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资格考试。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不少国家都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的作用,如前述,在西班牙,工业产权代理人协会参与组织代理人资格考试,根据2000年2月颁布的皇家法令278号中的工业产权代理人协会(COAPl)细则的规定,只有在该协会注册成为会员后才能正式执业成为真正的代理人。目前,西班牙专利商标局注册登记的有583名代理人,在工业产权代理人协会注册登记的有333名。这一方案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但必须在今后出台的《商标代理条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制度设计
1.推进《商标代理条例》立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一直致力于配合国务院起草《商标代理条例》。但由于在是否恢复代理人资质制度等关键问题上与有关部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商标代理条例》一直无出台。在此情况下,为了履行商标代理的监管职责,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修改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删去了有关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组织行政审批的内容,保留了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进行营业登记的规定,并强化了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组织的后续监管,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笔者以为,这只是我国商标代理管理的权宜之计,因为该办法没有对商标代理人资质、商标代理行业监管等关键问题做出规定,无法真正起到规范商标代理行业,促进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国家工商总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消除立法障碍,加快推进《商标代理条例》尽早出台,促进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2.建立公平有效的行业准入制度
首先,从制度上解决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行业营业登记问题。同时,对商标代理组织拥有商标代理人的数量做出规定,如必须有三个以上的商标代理人作为其正式员工,才能注册成为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这一方式有助于为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提供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市场准入机会,有利于建立公平的行业准人制度。
其次,提高进行营业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准入门槛。通过提高进行营业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登记门槛,建立有效的行业准入制度。具体设想如下:
(1)将进行营业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组织形式限定为企业法人,以便于开展商标代理组织退出的清算工作。
(2)参考《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保证金,防范商标代理组织的道德风险,以维护委托人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金可以设置为行业协会的自主行为,为商标代理组织的抗风险和偿债能力提供保障。
(3)规范商标代理组织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中要含有“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字样,经营范围要包括“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的内容,便于信用分类监管和数据统计,防止类似报关公司、财税公司、印刷公司之类的企业从事商标代理服务。
(4)参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总量控制。
(5)提高商标代理机构登记机关的级别,将登记机关设定为省级工商局,以便加强和商标局工作的衔接和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3.加强商标代理行政监管
(1)改革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商标代理组织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红盾网”信息资源,建立全工商系统共享的商标代理组织信息数据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商标代理组织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商标代理组织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商标代理业务的数量、代理组织被吊销和注销的情况、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统计,并将统计数据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要对各省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和分析,建立和完善商标代理组织信息数据库,研究商标代理组织发展的趋势,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建立工商系统内部上下联动、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机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欠费情况等有关信息,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商标代理组织提供便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的情况,包括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名单(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单独标注“港资、澳资”)以及商标代理组织被吊销或注销名单(具体信息至少包括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吊销或注销时间、吊销或注销原闲、吊销或注销机关),协助总局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新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和注销数据库。
(3)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网”,建立商标代理组织的信用体系,对商标代理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总局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根据《关于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外发布商标代理组织信用评级信息,探索实行商标代理组织不良行为预警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组织的处罚情况,应及时报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立健全商标代理组织的信用评价系统。
(4)综合运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代理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格执法,加大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申请开办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法律文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委托人;诽滂其他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或者以回扣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等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举报,要高度重视,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制度设计
1.行业自律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非常必要。因此,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并使之发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是保障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
2.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要求
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并使之有效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当成为积极的支持者、坚定的保障者和有力的监督者。政府部门在行业自律机制形成过程中,至少应当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帮助和支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为行业自律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依据;二是鼓励行业组织行使自律管理权力,维护行业自律的权威;三是对行业自律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对难以有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3.行业自律的制度设想
整顿和规范商标代理市场,不仅需要有强硬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更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负责实施。目前的中华商标协会以及各省的商标协会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又受其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限制,很难有效行使起指导行业自律的职能,因此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在政策和业务上给予一定扶持,当前,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可就以下问题进行研究。
(1)拟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商标代理惩戒规则,严格处理违规执业的商标代理组织。建议制定商标代理费的政府指导价,防止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制定商标代理行业标准,促进商标代理组织规范发展。
(2)研究实行商标代理人执业保险制度的可能性。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探讨实行商标代理人执业保险制度的路径和方式,从制度上保障商标代理组织的良性发展。
(3)探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路径问题。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可以同全国律师协会加强沟通与联系,借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模式,研究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所面临的备案、管理等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四)提升代理组织竞争力的制度设计
1.鼓励多元化经营
鼓励商标代理组织在商标注册业务之外,拓宽在商标国际注册、品牌推广、品牌并购、海外维权、跨国诉讼、337调查等盈利空间大的业务类型,进一步深化与专利、律师业务的融合进程,实现多元化经营,提升企业盈利空间。
2.建立人才培养计划
大力提升商标代理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商标代理行业。加大对商标代理人的培养和培训力度,提高商标代理人的能力和水平。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高水平的商标代理人充分开拓国际市场。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委、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争取出台扶持商标代理组织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扩大商标申请税务减免和商标电子申请减费的类型。鼓励地方政府对实施自主品牌和商标战略有突出贡献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予以奖励,在户籍、待遇、职称、税收和子女教育等方面予以倾斜性支持。
综上所述,商标代理组织发展尽管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但只要政府部门加强引导和管理,行业协会提高行业自律的能力和水平,商标代理组织增强自身竞争力,我国的商标代理组织必将迎来一个更加灿烂的未来。